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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1、对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等企业和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2、对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3、对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4、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5、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6、对进出口加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7、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9、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直接支持进出口加工业务技术的,凡符合要求的将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租金补贴或资金资助等扶持。
  10、进出口加工企业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东疆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确实有重大成功案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对各类银行或相应机构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13、对国内外500强跨国公司设立或迁入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14、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贴。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的,最高可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15、大型企业设立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
予资金支持。
  16、新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7、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8、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9、新设立符合要求的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20、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合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21、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税收有贡献的,在东疆港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2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10%的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米。
  22、金融企业在规划金融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10%的补贴,之后二年给予租金5%的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建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米。
  23、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24、保税港区企业耗用的区外供应的水、电、燃气、热力,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5、凡外省市、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和机构在东疆设立办事处的,视业务开展情况,五年内免费提供30—40平方米办公场所,五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
  26、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对土地实施储备整理。
  27、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滨海新区相关规定,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保税港区工作。
  28、对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财政奖励。对于企业高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100%的财政奖励;对于企业中层人员,最高给予五年内50%的财政奖励。
  29、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东疆港区或滨海新区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
  30、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白领公寓或相应的房租补贴。
  31、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企业各类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优先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人才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32、在保税港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在国外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33、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34、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35、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均可进出保税港区,开展加工贸易。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36、海关对保税港区实施卡口式管理,实行24小时卡口全天候验放,采用“分批出入区、集中报关”等便捷通关措施。
  37、海关对保税港区实施信息化监管;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不需办理报关、备案等手续,只需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信息。
  38、保税港区和北疆、南疆港区开展转港货物跨区联动,与周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保税货物便捷通道流转,与内地无水港,实行跨关区口岸直通。
  39、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或码头检疫,对境外入区货物只检疫不检验,对低风险出境货物直接放行。
  40、在保税港区建立联网综合评价系统,实行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对区内诚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原则上不查验,检验检疫部门给予产品免检待遇等一系列便捷措施。
  41、保税港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即时办理;对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2、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口岸监管部门、天津港集团,共同成立企业项目服务小组,在项目引进注册、开工建设及投产运营阶段,提供全程一条龙服务。
  43、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投诉热线,在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信箱,由社会和企业评价保税港区服务工作,确保高效、廉洁的亲商环境。
  44、建立东疆保税港区招商引资网络,支持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代理国内外区域招商业务,并根据工作效果给予相应奖励。
  45、对引进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最高给予3‰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