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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塘沽之四——塘沽区招商引资政策

塘沽区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2009年2月2日)


滨海CBD“第一盘”——位于响螺湾商务区内的浙商大厦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加大各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平台。
    筹措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组建区融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通资金。完善现有担保公司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上的作用。组织50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进行对接,引领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寻求贷款融资方法。
二、支持融资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支持融资平台建设。扩大注册资本规模,采取现金、土地、资产等多种形式注入资本金100亿元,增强贷款主体的资本实力。在扩大间接融资的基础上,探讨和落实直接融资的新途径,发挥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贷款主体的融资能力。
三、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探讨和落实新的融资渠道,筹措发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争取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债权融资项目。大力发展租赁业务,促进融资模式创新发展。
四、扩大信贷规模。
    在用足用好现有规模信贷的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争取更大信贷支持,力争2009年新增贷款超过300亿元。积极落实与金融单位的贷款授信协议,尽快组织资金到位,实现资金与项目快速高效对接。组织好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和联合银团贷款。
五、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努力改善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积极吸引外地机构来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合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认真落实《塘沽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设立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后备上市企业在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税收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推动优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力争实现首发上市。
七、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市相关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做好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100家重点企业与市科委及有关专家进行高科技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培训,有效利用市发展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组织20家重点中小企业与临港工业区大企业进行沟通,承接生产大企业配套产品,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链。筹措应急周转资金1亿元,用于帮助重点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八、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其中:1500万元用于扶持75个有市场、有订单、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1000万元用于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500万元以上的贴息,对技术含量高的可进一步降低条件,将贷款额的贴息比率由2.5%提高到4%,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区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按央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每个企业享受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促进商业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兴建和改造菜市场,在项目用地、合作方式、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直接拉动消费的重点商业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安排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建2个菜市场,改造提升14个菜市场的设施;安排200万元资金建设完善社区商业中心;安排300万元支持特色商业街建设。
十、促进服务业发展。
    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安排支持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区内物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
十一、促进旅游业发展。
    从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用于奖励星级酒店、星级旅行社开展地接活动,对旅游业服务流程、礼仪、语言等进行免费培训。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结合旧城区拆迁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09年预计拆迁安置居民6000多户。采取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到市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通过市场招标,采购符合还迁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
十三、促进外贸企业发展。
    设立1000万元外经贸发展基金,用于鼓励、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四、扶持科技创新。
    安排科技专项资金7200万元,支持5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使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通过认定,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达到认定条件。成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十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安排引进企业总部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引进总部经济的前期招商和政策配套。筹措安排中心商业商务区、海洋高新技术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37个总部商务楼宇建设。
十六、支持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实施大沽排污河改造、南排河污水处理厂和临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安排环保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十七、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对于用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在市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对困难企业停产期间积极组织职工求职的,在市政策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1到3个月的补贴。
十八、保持经济社会稳定。
    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筹措储备应急周转资金,对由于企业停产、工程停工产生的拖欠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稳定事件,及时加以解决。
十九、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建立重大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明确目标责任,抓好投资项目进度落实。安排招商专项经费1000万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及时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二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财政收支监管,严格控制一般性、消耗性支出,压缩出国经费、会议经费支出,机关公用经费实现“零”增长。继续推进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
    全面推行在行政许可中心“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方式。各部门在行政许可中心现场审批率要达到95%以上。投资项目审批阶段的备案和核准累计工作日,由原来的30天、45天分别缩减到26天、38天。对新设立企业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审批”的办法,使审批时间从近3个月缩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关行政部门要对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管控。
二十二、减少行政收费事项。
    根据市有关政策,在继续实施已有“双零”收费政策的基础上,2009年内,对困难企业现状补办类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对造价信息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网络会议服务费、施工队伍交流服务费、建设项目环境咨询费和技术评估费、施工图审查费等经营性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0%。

在塘沽区投资项目实行零规费和零罚款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塘沽投资兴业,创造一个“行为规范、程序简洁、取费低廉、环境宽松”的投资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实施零规费和零罚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双零”办法),主要涉及在塘沽区注册登记,并能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审批环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规划、建设、人防、市政、市容、园林等审批环节。
  适用条件如下:
  (一) 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列入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以及民营科技型企业;列入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币兑人民币汇率折算,下同)。
  (二) 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列入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以及民营科技型项目;列入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 未纳入(一)、(二)条的重要投资项目,由各审批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本暂行办法。
二、 实施零规费的行政事项
  (一) 办理公司登记的企业,可以免交以下费用:
  1. 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组织机构代码卡费、代码证加急费。
  2. 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费、迁入或增资企业的变更登记费。
  3. 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 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可以免交以下费用:
  1. 免交的费用:
  ①建委:新型墙体开发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地名费。
  ②规划局:土地登记费。
  ③人防办:生产型项目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2. 按最低标准减半交纳的费用:
  ①建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筑设备交易服务费、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设计交易服务费。
  ②规划局:规划档案预编制费、地形图测量费、地籍图测量费。
  ③市政局:道路挖掘修复费。
  ④园林局: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偿费,树木代植、迁移、砍伐赔偿费。
    ⑤市容委:拆迁公厕补偿费。
三、 实施零罚款的原则
  各行政执法监察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要为全区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般性执法监察,应严格实行“三步式”执法,即对非故意的一般违规者,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企业确因规则不熟、办理程序不清、开工准备不足、报件不全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受到行政罚款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双零”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偿。
凡企业或项目单位不履行承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或因行为故意,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社会危害等造成的罚款,不在本暂行办法范围之内。
四、 实施规则
  (一) 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注册资本的确认以营业执照为准;对于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其总投资额的确认以市或区计委投资计划中所列总投资额为准。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区科委确认批准为准。
  (二)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或项目,采取分别确认管理的办法。即在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在临港工业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确认;在各街镇登记的企业,由有关街镇确认;其余在塘沽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区经贸委确认。
  各承办批准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操作办法,严格按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执行,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降低条件。
  (三) 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或项目,由其注册登记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企业免交或罚款的有关费用,由企业先行支付,然后经认定批准后从“双零资金”中予以支付。属于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的费用,企业原则上按50%缴纳,凡按全额缴纳的,经认定批准后从“双零资金”中支付50%。
  (四) “双零”资金的来源。“双零”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实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单位,按财政体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审批单位于次年一月底前将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及代缴规费、罚款明细报区财政局和监察局各一份。区财政局和监察局负责对“双零”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查处。
  (五) 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区经贸委负责解释。塘沽政[2003]68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天津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结合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个体私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个体私营资本进入。
  2.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3.改革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4.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
  5.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6.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
二、加强融资支持
  7.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组织私营企业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洽谈,建立信誉和诚信联系。对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上市或融资中的困难和问题。
  8.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私营企业设立互助性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之间依法实行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鼓励私营企业建立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私营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经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区财政局从其获利年度起三年内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
  9.区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发起组织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股本金,支持担保机构的经营,共担风险(具体办法由财政局制定)。
10.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公司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11.加大对骨干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评定表彰优秀私营企业活动。把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区领导每年集中安排两次私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征询意见,共同商讨谋划企业发展大计,促其做优做大做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骨干私营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公、急事急办、重点督办等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12.对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先进单位\"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1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鼓励并帮助企业申请国家新产品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帮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具体可参照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4.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15.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要兑现减免税费或资金支持的政策。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兑现各项鼓励政策。
  16.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
  17.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18.妥善解决新老政策制度衔接问题。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但尚未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置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19.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商品市场和专业市场。按照塘沽区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建设蔬菜批发、小商品批发、水产品批发、建材批发、汽车专卖等专业市场和商品市场,以适应市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产品提供销售服务平台,为市场提高集聚效应。
  20.鼓励外地人员来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外省市来塘创办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投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塘落户。
  21.做好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区财政将根据情况每年安排10至50万元的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培训骨干私营企业的出资人、职业经理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私营企业的实际需要,制订培训计划,选聘高水平的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各类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合私营经济发展的职业经理人和管理人员队伍。加快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2.设立信息咨询服务平台、扩大政府网络功能和服务范围。在政府网站上专门开辟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的网上平台,为私营企业提供上网建站、信息发布、产品展示、招商引资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鼓励私营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做好网络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政策信息和商务信息。
四、进一步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23.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窗口,明确专职人员,设立专线电话,负责个体私营企业的咨询、投诉等项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急难问题,进一步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24.建立健全制止\"三乱\"行为的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体私营企业摊派钱物。有关收费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区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
  25.积极实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审批部门在发照后的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吊销其证照或由审批部门建议工商局核销其营业范围。
  26.全面推行调帐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私营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外,一般实行调帐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
  27.实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涉法案件的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28.企业所在辖区的属地公安机关要与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自身防范能力。严厉打击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9.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0.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双零\"条件的,可享受\"双零\"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为私营企业创造一个行为规范、程序简洁、收费低廉、环境宽松的投资环境。
  31.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作用,形成社会各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塘沽区支持五星级酒店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塘沽区五星级酒店业发展,提升商务和旅游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有关规定,结合塘沽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塘沽区内注册经营的五星级酒店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五星级酒店,是指按照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中有关标准,在塘沽区内注册经营获得正式五星级酒店标志和证书的企业。
第四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五星级酒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塘沽区对五星级酒店奖励的要求标准;
(二)开业后获得正式五星级酒店标志和证书。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扶持标准:
(一)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含10亿元),可获得500万元资金奖励;
(二)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获得1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奖励扶持申请、确认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或在塘沽投资服务网(www.investtg.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区旅游局提交有关材料,由区旅游局按照认定标准出具确认意见。
(三)申请人向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扶持的“申请表”;
2、酒店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3、历年纳税汇总表;
4、五星级酒店资格有效证明;
5、五星级酒店投资总额有效证明;
6、区旅游局确认意见。对以上材料(书面申请除外)均要求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以上材料经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款项。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生效。
 
塘沽区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落户,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塘沽区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塘沽区内注册经营,经过认定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一)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二)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条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七条 对通过公开竞拍取得项目用地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政府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进行奖励。按项目进度,项目开工奖励30%,项目完成一半奖励30%,项目竣工奖励40%。
(一)列入天津市100个重点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
(三)投资方为全国500强优势企业,并从事物流业超过10年; 
(四)物流服务功能先进,具备生产性原材料物流加工功能、期货交割仓储物流功能、生产性原材料现货交易功能及现代化配载功能。
第八条 申请、确认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或在塘沽投资服务网(www.investtg.gov.cn)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的“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3、历年纳税汇总表;
4、其它相关材料。
对以上材料(书面申请除外)均要求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确认,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款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2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