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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复[2006]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津汇发[2006]46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现就你分局提出的进一步推动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批复如下:
  一、提高部分新区试点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至100 %
  你分局可选择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区企业试点,自主余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期限、数额。新区试点企业服务贸易管理,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只需提供合同、发票或其他商业单据中任意一项材料,即可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新区试点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等纳入外汇账户管理系统。

  二、改革进出口核销制度
  新区可做为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经与当地海关、税务部门协商一致后,符合条件的新区试点企业不再到你分局办理逐笔核销手续,改由你分局对其货物贸易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总量核查。你分局商当地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后,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依据。

  三、整合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惠外汇管理政策
  整合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外汇管理政策,统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区域外汇管理,加快管理模式创新,放宽限制,简化手续,促进新区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四、有序放开新区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
  (一)新区企业集团可以集中办理境内关联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并在委托贷款的法规框架下实行境内成员公司外汇头寸集中管理。
  (二)在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企业集团,可在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离岸业务的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其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和其境内成员公司经批准向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但其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资金应当纳入外债统计,且其境内成员公司不得将该离岸账户内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如该离岸账户向境内其他账户汇入资金,视同从境外汇入资金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集团可在核定的境外放款额度内购汇向境外关联公司或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境外放款资金在核准的额度内周转使用,并可在天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

  五、改革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允许在天津注册并在新区经营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总行(部)及外资银行分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

  六、改进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
  你分局商当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债按余额纳入“投注差”管理。

  七、放宽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外汇管理
  新区试点企业员工经批准后,应当集中委托境内机构,按照试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或者购汇购买、持有与所属企业相关联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出售股票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后,可以存入银行或结汇。
  你分局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批复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局批准后施行,并做好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快数据整合和系统升级工作,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控、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跟踪、上报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新区开发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